山东师范大学录取规则
第三章招生录取第八条招生机构:学校成立由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第九条招生政策:按照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山东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执行。第十条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数执行。招生计划公布:一是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以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二是我校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录取原则: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对投档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龋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文化总分相同的,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及体检情况安排专业。录取工作结束后,及时在山东师范大学网站(http://www.sdnu.edu.cn)公布录取结果。第十二条特殊要求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