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学院录取规则
十三、录取原则:1、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以分管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录取现场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院招生录取工作,重大和特殊事项需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学院招生办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2、招生录取按省招委会规定实行“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3、录取新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缺的原则。4、专业调配原则:(1)、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除内蒙古自治区外的其他省份采用专业级差调配原则(第一专业志愿与其他专业志愿设5分的专业级差)。(2)、对按专业级差未调配满的专业,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高中阶段综合素质、奖励、单科成绩、特长等方面择优调配。(3)、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调配到未录满的专业。(4)、所填报的专业都不能录取,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5、已通过专业测试的艺术类考生,高考时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考。录取时,在考生高考成绩过各省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按艺术类专业测试成绩的排名依次录龋福建省艺术类采用艺术类综合投档成绩录龋6、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龋十四、纪律检查招生期间,学院成立以院党委副书记为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检查出档考生的调配以及录取新生的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举报专线电话,接受考生举报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