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录取规则
九、录取原则: 1、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录取原则如有与各省(区、市)招生政策相冲突的,按各省(区、市)招生政策执行。 2、对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当地第三批本科(或独立学院本科批次)录取控制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一分数专业志愿优先。 3、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录取不受性别、外语语种限制。学生进校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4、对艺术类考生,美术类承认生源省(区、市)专业统考成绩;非美术类除内蒙古、西藏、山东、新疆承认我院单独考试的成绩外,其它未组织专业考试的省区承认该省(区、市)专业统考成绩。内蒙古、西藏、山东、新疆三个省区进行专业考试的专业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使用艺术类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的专业按录取时有关省区投档原则制定录取办法。 5、对体育类考生,承认生源省(区、市)体育专业统考成绩,如生源省(区、市)没有组织体育专业统考,则承认生源省(区、市)体育专业校考成绩。 6、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科目等级为CC,必测科目为4C1合格;录取时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