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录取规则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七条我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八条录取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按投档分数由高到低,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平行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我院根据投档分数调剂到相应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第九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由我院审定后加分提档;在高考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地区考生依次优先录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及综合素质评价较好的考生(比较天津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 第十条护理学专业我院只招女生。 第十一条学费、住宿费收取执行政府制定标准,各专业学费在12000元/生/年——15000元/生/年,住宿费1000元/生/年。 第十二条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报考我院,且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院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