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学院录取规则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龋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北京城市学院设立由校领导及招生、教学、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城市学院的招生工作。第五条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城市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城市学院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第六条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第三章录取第七条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第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第九条录取专业时,按投档考生的实际考分和专业志愿顺序,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龋各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北京市“高会统招”的录取原则是在会考科目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文化课相同的情况下取会考成绩高的学生。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理科我校设定为物理,文科设定为历史,各批次等级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当年公布为准。对进档的考生以“先分数后等级”方式,按照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