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录取确认与报到注册
第五十条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考单招拟录取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一周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邮寄给有关高校。
第五十一条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登录志愿填报系统或通过院校招生网站及时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核实收到的《录取通知书》是否真实,防止因虚假招生上当受骗。考生应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录取后确定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要及时和录取院校联系,避免招生院校网上注册学籍。如因考生上一年度录取后不报到而影响下一年度再次录取注册(包括影响高考资格)的,由考生本人负责。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十二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7月4日之前向省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五十三条 省招办将于8月31日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在青招生高校在我省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考单招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省招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本文标题:2022年青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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