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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专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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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专科招生章程

2019 年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及各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英文全称:“Central SouthUniversity of Forestry and Technology”;部标代码:10538;学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建;学校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招生咨询电话:0731-85623099、85623098,监督电话:0731-85623108;学校网址:www.csuft.edu.cn,招生网址:zs.csuft.edu.cn。

第三条 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硕士研究生推免资格和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湖南省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评估中均获“优秀”,2012年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

第四条学校拥有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6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 15个 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拥有2个国家特色重点学科、3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 、5个国家林业局重点(培育)学科、10个省部重点学科;设有76个本科专业,涵盖理、工、农、文、经、法、管、教、艺等九大学科门类,其中,7个国家管理专业、1个国家综合改革试点专业、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4个国家“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15个省部级优势专业;拥有1个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2个国家工程实验室、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湖南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

第五条 学校国际教育类的招生专业、计划、批次、收费标准等以当年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班戈学院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专科招生分委员会,下设本专科招生办公室。本专科招生分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录取实施细则等招生规定,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复议考生申诉,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监督招生政策的实施,对招生各环节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树立学校良好形象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办公室具体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本专科招生政策,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上报招生相关数据,进行招生工作总结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湖南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学校本专科招生分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湖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后,报送生源省(市、区)普通高校招考机构,并以其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学校按教育部政策安排预留计划,并依规自主调配,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录取调档比例大于100%的进档考生、特殊类型考生和征集录取生源充足省(区、市)的考生。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及各省(市、区)相关招生政策和我校招生章程相关规定,结合生源情况,学校可合理调整专业(类)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招生计划和专业(类)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下同)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择优录取下一级志愿或征集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实际调档比例视各省(市、区)相关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相关省(市、区)规定的优惠加分投档和降分投档政策,具体执行标准以学校与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商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 普通文理科 专业(类)录取原则

(一)按投档成绩(不含排序分,下同)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类)。若投档成绩相同,专业志愿顺序靠前者优先。若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均相同,按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综合科目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和各科目成绩均相同,由学校依据考生投档信息,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调剂到其他有计划缺额的专业录取,其调剂的专业由学校确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二)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其规定执行。如:内蒙古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江苏省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浙江省考生按浙江省录取规则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六条 第一志愿填报我校,投档成绩超过我校在考生所在省(市、区)相应科类投档线15分及以上(江苏省10分及以上,广东省、海南省、辽宁省、山东省、天津市、浙江省及其它原本科一、二批次合并的省份除外),身体符合专业要求的普通文理科本科一批首次投档的进档考生,我校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美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1 、未组织专业校考省份的美术设计类本科考生,专业成绩以相应省份美术类统考成绩为准,投档原则按照相应省份的规定执行,进档考生按折合分择优录取。

2 、已组织专业校考省份的美术设计类本科考生,须我校美术设计类专业校考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和美术类统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考生所在省所属美术设计类本科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福建省考生的录取在遵循福建省艺术类“一档多投”的相关规定前提下,我校再对进档考生分科类分专业按照折合分择优录取;除福建省之外的其它省份美术设计类进档考生,我校将视各省相应录取批次的科类设置情况和具体要求,分科类(或不分科类按艺术综合)不分专业按照折合分择优录取。

3 、美术设计类本科录取折合分计算方法及同分优先原则:折合分=(专业成绩÷300)×50+(高考文化成绩(含优惠分)÷高考文化满分)×50,已组织校考省份考生的专业成绩即为校考专业成绩,未组织校考省份考生的专业成绩为相应省份美术类统考专业成绩,江苏省考生高考文化分数计算范围为统考科目(即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折合分相同,则依次按照专业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综合科目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二)音乐、舞蹈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1 、音乐表演专业成绩采用考生生源省份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须对应专业方向),舞蹈学专业成绩采用生源省份舞蹈类专业统考成绩。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省所属相应类别本科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统考专业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综合科目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2 、我校的音乐表演专业分声乐、器乐两个方向。招收的声乐方向考生学校仅以美声、民族唱法安排教学;招收的器乐方向考生仅限统考主专业乐器种类为琵琶、二胡、中阮、古筝、竹笛、扬琴、小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萨克斯、钢琴的考生。其中,古筝只招收湖南省、河北省生源考生,竹笛、萨克斯只招收湖南省、河北省、甘肃省生源考生。

(三)美术设计类专科专业录取原则:生源省专业统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省所属美术专科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我校按生源省投档规则确定的投档成绩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统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综合科目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原则:符合教育部及各省(市、区)规定的条件,经学校专业测试合格并与我校签订了协议,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经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确认后,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录取。

第十九条 日语专业招英语、日语语种考生,法语专业招英语、法语语种考生,英语、朝鲜语、俄语、翻译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 国际教育类招生专业的英语成绩要求:报考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班戈学院所属的会计学、金融学、电子信息工程和林学专业的考生,英语成绩不低于105分。

第二十一条 所有专业对考生的身体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超过入学报到日期的未报到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注册。

第五章 毕业学历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校对具有正式学籍,德智体美等方面考核合格,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且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相应层次的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证书颁发学校名称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主管部门当年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构建了“奖、助、贷、补、减”五位一体的帮困助学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教育部或各省(市、区)招生政策变化,学校将依据变化情况对本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并另行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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