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申请优录资格须提供以下材料和原始证件:
1、烈士子女
1.烈士证书。
2.考生与烈士关系证明,如户口簿。
2、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退役证件。证件由所在部队发放。
3.获奖证书。
3、少数民族
1.户口簿。户口簿上应同时列有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以及考生本人,如考生与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应出示相应关系证明。户口簿中考生民族身份要与登记表和高考报名信息中的民族身份一致。
2.根据省民宗委2008年12月下发的《湖北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规定,在2000年1月1日(含)后,考生父亲(或母亲)更改少数民族身份的须出示市(州)民宗委的批准证明,再由市(州)民宗委报省民宗委备案。
4、归侨
考生本人归侨证。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归侨证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5、华侨子女
1.考生父亲(或母亲)的华侨证明。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须出示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定居证明材料。
2.考生与华侨的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考生为华侨子女的证明,如户口簿。
3.考生的侨眷证。侨眷证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6、归侨子女
1.考生父亲(或母亲)的归侨证。归侨证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2.考生与归侨的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考生为归侨子女的证明,如户口簿。
7、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
户口簿。考生为台湾户籍或籍贯注明为台湾省籍。
8、退役士兵
1.退役证件。证件由所在部队发放。
2.户口簿。
9、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民警子女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文件,以下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1.在职人民警察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警官证等。
2.残疾人民警察需提供相关残疾证明。
3.民警子女考生需要提供关系证明,如户口簿。
4.因公牺牲民警子女考生需提供因公牺牲证明。
10、军人子女(不含烈士子女)
1.现役军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军官证、士兵证等。
2.考生与军人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一至四级军残证书需提供原件。
4.以下各项条件需军人所属部队团级(包含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1)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的军人的子女;
(3)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5)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6)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7)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11、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不含烈士子女)
根据《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精神,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确认。
1.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考生与消防救援人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
3.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需提供相关残疾证明。
4.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需提供因公牺牲证明。
5.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证书原件。
12、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消防员考生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事实证明。
13、5A级青年志愿者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从事志愿服务的有关资料证明。
2.考生诚信申报承诺书(下载地址为:/Uploads/2020/0707/iqslttwzz04.gif />
3.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下载地址为:/Uploads/2020/0707/4grvo0dp5xb.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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