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二)学院代码:14395(国标)1133(北京)
(三)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四)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五)办学地点: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一院区(房山区窦店镇大窦路12号)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二院区(通州区玉带河西街24号)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三院区(通州区九棵树东路128号)
(六)学院简介: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隶属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学院以培养大学专科层次高等卫生职业技术人才为主,开设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口腔医学技术、中医康复技术10个专业。北京卫生职业学院与北京市医药卫生行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了北京市医学教育资源优势,成为北京市培养医药卫生职业技术人才的主要基地。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院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学院成立由院长、主管院长和院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
第五条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录取原则
第六条学院只招收参加当年高考且有相关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相关成绩或有往年相关会考成绩的考生。
第七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招生的相关规定、政策和原则。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八条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考生的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其它相应录取条件。
第九条同一科类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投档时,顺序检索考生志愿,只要考生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相关成绩或有往年相关会考成绩符合所报志愿的要求且该专业招生计划未满,考生将被此专业录取。
第十条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同等条件下依照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成绩优先者录取考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优秀学生、运动成绩突出或有特长的考生。
第十一条投档后,若有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将向社会公布,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并仍按上述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不要报考我院,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第十三条学院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特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斜视、弱视;
(二)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三)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报考;
(四)肝功能异常者不宜报考;
(五)护理、助产专业对青霉素过敏者不宜报考;
(六)护理、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鉴于行业的特殊需要,身高1.55米以下不建议报考护理、助产专业;
(七)考虑到医学教育的特殊要求,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院,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学院按照北京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学院负责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定向班招生
(一)培养目标:“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与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定向班”为北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具有较高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与康复治疗职业素养和较强职业技能的实用技能型卫生人才。
(二)培养模式: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与康复治疗技术三年制专科人才,在“三个一”即一年基础课程、一年临床课程、一年临床实习的基础上,增加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与康复治疗理论和多项基本技能的培养。
(三)报名条件:
1.海淀、大兴、通州、房山、昌平农村户籍且参加当年高考的考生;
2.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及我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补充规定;
3.当年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相关成绩或往年相关会考成绩达到我院对考生的要求。
(四)志愿填报须知及要求:
1.考生按照北京市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专科提前批次填报志愿的时间和方式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
2.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只能报考户籍所在区县,不能跨区县填报志愿;
3.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数目最多不超过3个且不超过本区县定向专业数目;
4.考生填报志愿,严格按照面向考生所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填写信息,因考生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五)录取原则:
1.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相关成绩或往年相关会考成绩以及高考分数达到我院调档要求,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以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录取;
2.在第一次录取过程中,预录取考生如出现自愿放弃专业志愿、经多方无法联系到考生等无法录取的情况,则顺延向下录取;
3.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同等条件下依照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成绩优先者录取考生;
4.定向班预录取考生必须与定向所在区卫计委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后方可被正式录取。
(六)办学地点:根据教学安排的需要,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专业教学过程在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一院区进行,康复治疗技术专业教学过程在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三院区进行。
(七)培养期费用:定向生培养期间学生免缴学费和住宿费。
(八)学生就业:学生依据就读前与区县卫计委所签协议由各相关区县卫计委接收,毕业后学生限定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就业,统一纳入各区县事业编制,服务期限至少六年,具体服务期限依各区县卫计委的具体要求而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凡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院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均可争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第十七条按照相关规定家庭贫困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生困难补助。
第十八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网址:www.bjwszyxy.com,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咨询电话:63209026、63209027、63209118、63209168,招生监督电话:63209057、63209001。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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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北京卫生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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