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高职(专科)院校:
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完善村医队伍培养机制,扩大村医队伍来源,拓展多途径培养村医方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20〕6号)中工作安排,制定《在安徽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中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三年行动计划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15日
在安徽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中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三年行动计划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基本医疗有保障”要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提高乡村居民看病就医的可及性和获得感,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20〕6号)中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搭平台、县级对接、填平补齐”的原则,依托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以县(区、市)为主体的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三年行动计划。以县(区、市)为主体推荐一批品德好、素质高,热爱医疗卫生事业的本县户籍高中(含中职)毕业生,委托省内有临床医学、中医学招生资格的高职(专科)院校,培养服务基层的乡村医生。通过三年以全科医学为重点的临床医学或中医学专业大专教育,毕业后回定向的行政村工作,参加并通过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充实乡村医生队伍,提高村卫生室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实施时间和主体
实施时间:2020-2022年三个年度;
委托主体: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培养主体:省内有临床医学、中医学招生资格的高职(专科)院校。
三、培养模式及对象
(一)培养模式
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以县(市、区)为实施主体开展工作。采取全日制教育形式,学制3年,纳入培养院校统一管理,按照全科医生培养要求单独编班教学。培养对象学习期满达到其专业毕业标准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二)培养对象条件
1.本县户籍中取得当年普通高考和分类考试招生报名资格的高中阶段(含中职)毕业生,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毕业生优先录取。
2.须与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委、乡镇卫生院、村委会签订毕业后回村服务《定向服务意向书》(见附件1),回村卫生室连续服务不少于6年,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三)委托培养程序
1.县(市、区)可选择1-3所高职(专科)院校签订委托培养合作协议(院校名单见附件2)。
2.县(市、区)根据区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乡村医生培养需求,提出年度定向委托培养计划,公布县域定向(到村)委托培养方案,采取多种方式重点向县域内高中(含中职)毕业生宣传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政策,引导考生合理填报志愿。
3.符合条件人员到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报名并初审(初审包括考试资格初审和体检初审),初审通过人员签订《定向服务意向书》,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编制初审通过人员名册(附件3)。初审通过人员按照安徽省当年度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登陆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高考报名网站http://gkbm.ahzsks.cn报名。各市卫生健康委须在网上报名前汇总各县(市、区)初审通过人员名册报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备案,全省汇总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作为志愿填报依据。各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以初审通过人员名册作为录取依据,初审通过人员名册外考生不得录取。
4.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报考人员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文化素质测试,达到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共同划定的合格线后,方可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测试。
5.招生院校要严格按照选拔临床医学生基本标准,在招收计划内遵循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6.拟录取人员经招生院校测试、体检合格后,由录取学校公示并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即为预备录取。
7.预备录取人员与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及录取学校签订《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并在省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录取,由录取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方可进入院校学习。
四、政策待遇及就业
(一)培养计划和经费。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院校计划由省教育厅列入分类考试招生计划。2020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已下达的院校,按照皖教发〔2020〕6号文件精神执行;未下达计划的院校按照附件4中本次单列计划执行。高校可根据办学条件,针对生源对专业之间的分类招生计划作调整使用。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高职高专学生生均拨款经费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每人每年4650元,省财政按照三年每年300名培养计划安排相关经费支持贫困县(市、区)(名单见附件5),其他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级补助标准,自行组织实施推进。
(二)定向就业。定向委托培养对象取得毕业证书后,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在县域医共体内实行“县管乡聘村用”。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聘用及业务指导、考核与管理。
(三)享受待遇。各县(市、区)政府应充分保障定向委托培养的乡村医生享受政策规定的待遇,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合理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
(四)服务期限。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的服务期限不少于6年,每年考核一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服务期满后,可继续签约在村卫生室工作;乡镇卫生院或者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公开招聘编制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五)约束措施。定向委托培养对象在校期间及服务期内不得转学、转专业,不得参加全日制“专升本”考试和学习。凡违反《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规定义务,未能在乡村医生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记入个人人事档案和诚信档案,并根据《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退还学费和生活补助费,并承担违约金。退回费用及违约金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委代收代缴至县级国库。对服务期内未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或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及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等人员,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并在协议书内予以明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工作在省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能落实相关工作。加强督促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工作落实。教育部门负责招生指标计划落实,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加大教学督导和评估力度。为保证临床医生的培养质量,自2020年起省内具有临床医学、中医学招生资格的高职(专科)院校在高考统招之外不得招收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等国控专业学生(2020-2022年分类招生中乡村医生委托培养除外)。财政部门要足额保障资金,及时落实确定的培养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政策将定向委托培养就业的乡村医生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各市、县(市、区)负责本辖区的政策宣传、计划制订、委托培养对象的报名、审核,加强同培养院校的沟通联系,掌握培养对象学习期间的学习状况和思想动态,联合村委会做好生源推荐工作,优先推荐本地符合条件的有志青年参加学习。培养院校要严格管理,精心组织教学,安排精干师资队伍带教,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定向委托培养对象毕业后首次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通过率不低于当年我省全日制专科考生通过率;培养对象在校期间的纪律考勤及学习情况,每学期应通过书面形式向所在县(市、区)至少通报一次。
(三)强化支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支持培养工作。县(市、区)对毕业后回村的“乡村医生”要在职称评定和乡镇卫生院招聘等方面制定倾斜政策,卫生健康部门为其参加助理执业医师考试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提供支持,对于通过考试的给予一定激励。扶贫部门要对家庭困难学生给予资金帮扶。各县(市、区)要注重和发现医德医风好、群众认可的“乡村医生”作为培养村“两委”干部的后备人选。
(四)创新工作方式。各市、县(市、区)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底数,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创新工作方式,抓住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三年行动计划的时机,定向委托培养一批服务基层的乡村医生,充实乡村医生队伍。
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其优惠政策可在本文件政策基础上做增加和提升,并根据本地具体政策对《安徽省县(市、区)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参考模板)》(附件6)做相应调整和修改。
附件1-安徽省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服务意向书
附件2-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项目的高职(专科)院校
附件3-市县(区、市)参加村医定向委托培养报名初审通过人员名册
附件4-2020年村医定向委托培养高职(专科)院校分类招生计划
附件5-安徽省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一览表
附件6-县(市、区)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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