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 2020年省外招生专业考试笔试科目考场规则
一、考生凭《身份证》和《专业准考证》于开考前三十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身份证》、和《专业准考证》放在考桌右上角的座位号旁,交监考员检查。同时,考生须在笔试科目《签到表》上签名。除2B铅笔、钢笔、墨水、橡皮擦等考试必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如书包、文具盒、各种“垫板”、任何书籍、报纸、纸张等〕,严禁携带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手表等计时器不得带入考场。开考和终考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
二、笔试科目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视唱练耳及乐理 ”科目的“练耳及乐理”笔试,考生必须按统一指令进行考试,不得提前交卷离场】。考生耽误的时间,不得要求延长。
三、考生在得到试卷(含答题卷、答题卡,下同)后,首先核对试卷是否是当堂考试科目,清点试卷的张数、页码,检查试卷有无字迹不清或试卷有无破损。无误后,将自己的姓名、考号、科目等准确、工整地填写在试卷(卡)规定的栏内,不得在试卷规定的栏外(包括答题过程中)填写自己的名字、考号或作记号。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才能作答。
四、答题卷(卡)上文字部分考生只能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答题卡的填涂部分使用2B铅笔),字迹要清楚,答案必须写(涂)在试卷规定的地方[《艺术理论常识》、《中外音乐常识》、《歌曲创作》、《器乐曲创作》科目和《视唱练耳及乐理》科目的“练耳及乐理”均要求考生直接将答案涂写在答题卷(卡)上,答在试卷或草稿纸上无效,责任自负]。考生在试卷(卡)上严禁使用涂改液。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卷(卡)上做任何标记。
五、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但在不涉及试题内容,如遇试题字迹模糊、试卷分发错误或有异常情况等可举手,待监考员走近后询问。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上厕所,若确需上厕所,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并返回考场。生病不能坚持考试的考生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后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到考点临时医务室,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堂考试的,场外工作人员再陪同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不能坚持考试的考生不再返回考场。考生耽误的考试时间一律不补。未经监考员同意而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
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准喧哗,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
七、考试终了信号一响,考生应立即停笔,将答题卷(卡)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员收卷,经监考员逐一检查后才能退出考场。不准将试卷、答题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将作违纪处理。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或高声喧哗。
八、严禁考生将任何通讯工具及具有录音、照相、摄像功能的电子产品(如手机、MP3、MP4、录音机、相机等)带入考场,一经发现,无论是否使用,均作为违纪处理。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违者将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川音乐学院2020年省外招生专业考试面试科目考场规则
一、考生凭《身份证》和专业考试《准考证》按规定时间提前20钟到达“点名处”,三次点名不到者作缺考处理。考生按考务人员安排进入指定候考地点候考,并主动配合考务人员做好验证工作。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进入考场,一经发现,无论是否使用,均作为作弊处理。
二、进入候考场后,考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喧哗吵闹,不准吸烟。考生可在不影响其他考生专业考试的情况下进行考前准备活动(如:报考舞蹈专业的考生可准备伴奏带、舞鞋、服装以及做准备运动)。
三、各专业面试要求考生均不准化妆、不准穿演出服,一律着便装、穿平底鞋参加面试(舞蹈类和音乐舞蹈专业舞蹈表演、形体科目面试除外)。凡违反此规定的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
四、凡不按本人专业考试《准考证》上规定的专业面试时间和顺序参加考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五、考生在进入考场前应在《四川音乐学院面试科目考生签到表》上签名。考生进入考场后在主考教师的引导下按考试指令进行专业考试。
六、考试期间,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如因病不能坚持考试,可举手示意,经考务人员同意并签名确认后,方可离开,并作自动放弃处理。未经同意擅自离开的由考务人员签字确认后直接作自动放弃处理。
七、考生在考试结束后,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准向主考老师和监考员询问考试有关情况,也不准在考场周围逗留或谈论。
八、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准迟到,不准向其他考生作暗示,不准代考,服从主考教师及监考人员的安排。
九、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在专业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 文化 及专业各科成绩,同时给予1至3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对扰乱考试秩序,威胁考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由公安机关以破坏社会治安论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川音乐学院美术类招生专业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干扰考场内外的秩序。
二、考生凭《居民身份证》和专业考试《准考证》提前3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进入考场落座后,依据监考人员的要求,考生应在《笔试科目签到表》上签名,并将《居民身份证》和专业考试《准考证》放在画架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除画板、画架、画笔、颜料、小画凳等规定的物品外,其它任何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场(如书包、书籍、画册、报纸、纸张、直尺等),尤其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照相机和各类电子存储设备以及涂改液、定画液、透明胶等物品进入考场。
三、考生专业考试所用的画板或画夹、画架、颜料、画笔、小画凳等工具一律自带。画板或画夹不能大于4开画纸规格,画架不得高于80公分,同时画板或画夹上不得刻画或保存有任何图案及资料,否则将视为夹带。
四、考生在得到试卷后,首先应核对试卷的考试科目,检查试卷是否完好,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专业考号”是否与本人相符,确认无误后考生在试卷左上角“姓名”处方框内签名。待开考信号发出后,在贴有条形码等信息的一面作画,且画面大小应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覆盖条形码,也不能在试卷的任何地方留有带个人特征的有关信息。考生签名后试卷不得更换。凡考生违反上述要求引起的后果责任自负。
五、考生迟到15分钟(含15分钟)即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速写科目考试不得提前交卷)。
六、考生应保持考场内安静,独立思考,独立作画。若对试题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如试题字迹模糊、试卷分发错误或其它异常情况等),考生可举手待监考人员走近后示问;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上厕所,若因特殊情况,考生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并尽快返回;若因生病不能坚持考试,考生应举手示意并经同意后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至临时医疗点。对经简易治疗能坚持考试的,场外工作人员应陪同其返回考场继续考试。对不能坚持考试的缺考科目,不提供补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擅自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
七、考生在色彩科目开考前,应自行到监考人员告知的取水地点取水备考,并带上具有吸水功能的毛巾。考试中考生不能让颜料和水污损地板和墙壁,在考试结束时,应自觉将未用完的颜料和水倒入考务工作人员指定的地点。对于有意造成地板、墙壁的人为污损的情况,考点办公室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作画,将试卷整理好,待监考人员逐一检查无误后依次退出考场。
九、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准喧哗,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夹带,不准交换试卷,不准交换座位,不准妨碍他人考试,不准将试卷与试题带出考场。
十、对于不遵守上述规定,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以及各种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我院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予以处理。对肆意扰乱考场秩序,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一、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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