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考点的工作秩序。 二、考生 凭《准考证》和当次考试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配合监考员进行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实施的必要检查。 三、只能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进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 《准考证》和当次考试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放在桌上指定位置以备查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试卷识别信息,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导致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立即举手报告监考员或请求更换试卷(答题卡);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必须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必须在答题卡上规定的区域内、根据提示进行规范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答题卡规定区域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七、各科试卷(答题卡)在考试结束前均为绝密级材料,若向外泄露,将追究法律责任。 八、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提前离场的考生不准离开考点,只能在指定地方休息,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直至该科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点。 九、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考试的,可立即举手报告监考员,经同意后方可由工作人员带离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按照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一、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考场内要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二、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进行处理,并 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 十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3、24、25条, 对存在组织作弊、买卖(提供)作弊设备、买卖考题(及答案)、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犯罪的,对实施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情节严重的,我们将迅速固定证据,并协同司法机关,对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2016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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