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根据 教育部和 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本 章程。
第二条 学校 全称:新疆师范大学 , 国标代码: 10762。
第三条 新疆师范大学共三个校区,分别为温泉校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观景路 100号 )、昆仑校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医路 102号 )和文光校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 16号 ) 。
第四条 办学 层次和 性质:普通本科 , 公办 全日制 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新疆师范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新疆师范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 新疆师范大学 成立 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 ,相关学 校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领导、 教师代表、在校生代表、校友代表为成员。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充分发挥学校招生委员会成员中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招生委员会 下设招生录取 工作领导小组及 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新疆师范大学 普通本专科 招生办公室是 学校 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 在 学 校党委的领导下, 由 校招生委员会具体指导、监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计划
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 确定分省招生 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 ,以 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以下 简称 “省”) 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的为准 。
第九条 录取批次
学校年度分省招生计划按照各省规定的批次进行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 (艺术 类 、体育 类 等专业还需考量专业成绩) 、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状况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 十一 条 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 二 条 非特殊类型招生专业录取原则
1. 对 于进档考生,按照 “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一志愿,以此类推;志愿相同时,同分排序规则与各省市的同分投档 排序 规则保持一致 ; 各省 未规定 同分投档 排序 规则 时, 文史 类 依次按照 “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 的高考科目成绩排序 ; 理工 类 依次 按照 “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的高考科目成绩排序 ,优先录取排序在前者。 同排位考生分配专业时参考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 。
2. 按照录取原则和考生志愿应进行 专业调剂或退档时,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 三 条 特殊类型 招生 专业录取原则
1.填报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需提前参加 所在省组织的 艺术类 或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或联考) ( 以下 简称 “统考”) 并获取合格证 (考生所在省未组织统考的专业除外) 。填报本科层次 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以外的 其他艺术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 需提前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 以下 简称 “校考”)并获取合格证。
2 .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录取时遵循 “志愿优先”原则,将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美术统考 (联考)专业成绩折合成综合分 (综合分 = 专业 成绩 /专业满分 × 100 × 40% +高考文化课成绩 /文化课满分 × 100 × 60% ) , 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
3 .音乐学专业录取时遵循 “志愿优先”原则,将高考文化课成绩和校考 专业成绩折合成综合分 (综合分 = 专业成绩 / 专业满分 × 100 ×70%+ 高考 文化课成绩 / 文化课满分 × 100 ×30%) , 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
4 .其他艺术类专业录取时遵循 “志愿优先”原则,文化课分数 达到 所在省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 , 按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5.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时, 对进档考生按 文化课分数 从高到低排序,先按 照招生计划数 1.5倍 的数量(计算值向下取整) 划定 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 , 再按 体育加试 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6. 录取时 的同分排序规则为: 依次按照文化课成绩、语文单科成绩、英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排序, 排序在前者优先 录取。
7.报考我校 足球专项 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需提前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 , 成绩合格 , 经教育部 “阳光高考”平台公示无异议 , 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 , 方可填报我校高水平运动员专业志愿。对投档考生, 按照 “ 文化课成绩 优先、 遵循专业志愿 ”的原则 进行录取。
8.报考我校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需提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专业招生”文化课考试和体育专业统一考试 ,并按照教育部和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折合综合分,对达到文件规定分数线的 考生 ,按照招生简章中已公布的 分项目招生计划 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 进行录取 , 项目之间 不对考生成绩 进行横向比较 , 且优先 录取 院校 一志愿; 一志愿未录满 ,再录取二志愿 ; 对 第二志愿 未录满的分项目计划 , 调配到其他生源充足的分项目执行 ,调配 原则 按照 上线考生 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 ( 免试 剩余计划 同样依据此原则执行 ) 。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照文化课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政治单科成绩、英语单科成绩排序, 排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
9.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为自 治区 “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录取及培养等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10 .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录取时要求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 60分。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专业录取时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 四 条 高考类别为民语言的 本、专科录取新生 , 入学后需进行预科学习。
第十 五 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 六 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 和学校有关 规定进行 全面 复查。复查 不合格者,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十 七 条 学费标准
学校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艺术类本科 6000元/年【含表演(体育艺术表演)专业】;理工类本科3500元/年;外语类本科3800元/年;体育学类本科3300元/年(其中,运动训练4500元/年);文科类本科3100元/年。艺术类专科5500元/年;理工类专科3300元/年;文科类专科2900元/年;外语类专科3500元/年;预科生在预科阶段学费标准为3100元/年。
第十 八 条 纳入自治区 “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学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学生免交学费;根据自治区新教师[2012]10号文件精神规定,我校部分专业继续招收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自治区设立“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计划”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规定的实习支教等相关费用。毕业后可按照协议书享受定向安排就业的政策。
第 十九 条 学校现有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明德奖学金、叶圣陶奖学金和新疆师范大学奖学金等;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新长城助学金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入学 “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可申请助学金外,还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助困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新疆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 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师范大学 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 “招生中介”活动。
第二十 一 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 0991-4332596 、 4112266 传真 : 4312920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医路 102号新疆师范大学昆仑校区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邮编830054)
E-mail:zsb@xjnu.edu.cn
学校网址: http://www.xjnu.edu.cn
招生网址: http://zhaosheng.xjnu.edu.cn
第二十 二 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 三 条 本章程由新疆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 四 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
新疆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
二 〇 一九年 四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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