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概况
1. 学院名称:安康职业技术学院
2. 国标代码:13952
3. 招生代码:在陕招生代码:8144,外省市以生源省、市招办公布的代码为准
4.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
5.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6. 学 制:三年
7.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学院简介
第二条 学院简介
学院占地面积550亩,校舍建筑面积25.9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8000余万元,有校内、外专业实验实训室、实践基地100多个,教学计算机1500余台, 400m标准塑胶跑道田径运动场1个、体育馆1座,新建图书馆1座、馆藏图书45余万册,有安康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附属小学、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三甲、三乙附属医院各1所。现有教职工595人,专任教师454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143人,正高职称10人,硕士学位122人,“双师型”教师299人;有省级教学名师2名,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各1名,省、市专业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委、副主委或教育学会理事、会员80余人,聘请兼职教师100余人;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11740人。
学院共开设医药卫生类、教育与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电子信息类、土木建筑类、财经商贸类、装备制造类、旅游类、能源动力与材料类九大类31个专业, 设有医学院(临床医学系、基础医学系)、护理学院(护理系)、工程学院(机电工程系、建筑工程系、电子工程与信息系)、师范学院(学前教育与艺术系、经济管理系), 其中护理、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学前教育为省级“一流专业”建设(培育)专业,护理、临床医学、学前教育3个为全省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骨干专业,临床医学、护理、医学检验技术3个为“专业综合改革项目”。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收费标准
第三条 招生计划、专业及科类以陕西省教育厅批准公布为准。
第四条 我院严格执行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及安康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费。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药学、高速铁路客运乘务、空中乘务、烹饪工艺与营养学费5500元/年;建筑工程技术、建设工程管理、工程造价、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电梯工程技术、护理、助产、老年保健与管理、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学费5000元/年;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公共卫生管理、卫生信息管理、会计、学前教育学费4500元/年;物流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小学教育学费4000元/年。住宿费500元/年,每年预收教材费500元,在学生毕业前按使用情况进行结算。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录取规则:
1. 所有考生一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2. 学院各专业录取无性别比例限制;招收外语语种不限,但学院公共外语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
3.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4. 学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以考生投档成绩进行排队。
5. 学院对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未录取满时,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或调剂志愿的考生;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在计划保证的条件下原则上确保录取。
6. 录取专业,我院充分尊重考生个人所填报的志愿进行录取,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级差要求;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在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7. 凡是已被我院录取的考生,依据教育部的规定,录取专业原则上不能转换,如确需转换专业的考生,同科类考生可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并报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8. 退档:执行生源省的相关规定,上年度已被我院录取且没有报到的考生一律退档。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资助金、 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措施
第六条
1.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受奖比例由省教育厅分配 。
2.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受奖比例为5%左右。
3. 国家特困生资助:3500元/年,资助比例为10%左右。
4. 国家一般困难生资助:2500元/年,资助比例为30%左右。
5. 勤工助学: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考核发放相应报酬。
6. 绿色通道: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七条
1. 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统一为学生购买校方安全责任保险,费用由学院全额缴纳。
2. 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生,按国家规定享受在校期间学费补偿。
第八条 助学贷款: 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已被我院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当地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教育厅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解释权由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招委会负责解释。
学院办学地址:安康市高新区安康大道2号
邮编:725000
招生咨询电话:0915-8171111 8177555 8177666(自动传真)
学院网址: www.akvt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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