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2019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依法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西藏大学章程》和教育部、西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娘热路43号。院校国际代码:12481。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位于拉萨市娘热路43号。其前身为拉萨市文教局1964年创办的“师训班”。1975年8月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拉萨市师范学校,1978年迁至现址。经过30多年的持续发展,2006年2月14日,经国家高校设置委员会批准,升格为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现占地265亩,预备用地300亩,建筑面积58255.25平方米,现有教职工260人,其中专任教师210人。学校现下设15个二级机构,其中管理部门6个、系部7个教学辅助单位2个。学校主要任务是立足拉萨,面向全区,为全区培养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专科层次的小学、幼儿师资,承担全区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小学校长及其他教育管理干部的在职培训和提高的重任。 第四条 我校招生计划是贯彻落实教育部、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部署要求,坚持统筹入学机会与公平,以社会需求与就业为导向,结合学校办学资源的实际,统筹、平衡后制定公布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相关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系部主任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审核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工处招生就业办是学校具体负责普通专科招生等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8)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情况、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同时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来源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我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 我校在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的计划,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属于普通高职专科批次。 第十一条 西藏自治区区内投放的计划中,艺体类专业执行我区划定的艺术体育分数线,为提前艺体类专科录取批次,非艺术类专业均为提前普通专科录取批次(具体批次详见西藏自治区公布的普高招生计划)。 西藏自治区区内的提前单独录取批次为传统投档模式。 第十二条 我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进档考生专业安排遵循“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即以分数优先方式排队安排考生专业(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在单科成绩符合条件后,按投档成绩安排专业;专业志愿相同的同分考生,若有单科要求,则按单科高低安排专业,若无单科要求,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成绩确定先后顺序,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对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分数相同的调剂考生,按相同办法执行。各个专业志愿录取线均未达到的考生,我校将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人性化原则,调剂到未满额的专业中。录取过程中,凡达不到录取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均按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我校划定单科成绩的专业有:小学教育(藏文方向)、数学教育,具体要求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二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一般为: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要求,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普高艺体类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参照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录取,录满为止。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学校预留计划为学校总计划数的1%,其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3个月的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我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复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奖学金)、助(勤工助学)、补(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区人社厅、区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毕业时都要进入人才市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藏教厅[2009]45号)规定,自治区对师范类专业、农牧林水地矿类相关专业新生实行免补(补助)政策,免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2800元、住宿费800元、生活费3000元。2019级新生全部都能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学生在校期间只需承担书杂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依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学校各类招生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和学校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示。 阳光高考信息平台: http://gaokao.chsi.com.cn 学校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xzlssf.org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地址:西藏拉萨市娘热路43号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就办 邮编:850000 电子信箱: 18089989226@163.com 咨询电话:0891—6822775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就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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