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学院 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三峡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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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全称:重庆三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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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国标代码: 1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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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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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性质: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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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层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普通本科
6.学校批准成立时间及批准单位:学校始建于1956年,1994年经教育部批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并更名为四川三峡学院,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重庆三峡学院,2013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
7. 办学条件及社会声誉:学校占地1980余亩,馆藏纸质图书近 175万 册,电子图书 166余万种,固定资产11亿余元。现有教职工1120余名,专任教师910余人,高级职称 380余人,获博士、硕士学位教师770余人,硕士研 究生 导师 320人。学校是人社部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建有 重庆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重庆市 2011 协同创新中心 1 个,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2 个,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 5 个,重庆市高校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3 个,重庆市发改委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 2 个。开设了涵盖 9个学科门类的60个本科专业,拥有3个学术(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3个专业学位授权点, 现已形成以文、理为基础,以工为主干,其他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学科结构,以本科教育为主,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全日制 学生 2万余人。学校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单位”、“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毕业生就业率稳定在 90%以上 。
8.颁发学历证书: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署名重庆三峡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三峡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及投诉电话:023—58102264,公众邮箱 cqsxxyjcc@163.com 。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19年,学 校拟面向全国 2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信息。 预留机动计划 50名, 使用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我校现有三类专业实施大类招生。一是工商管理类,包含市场营销和工商管理两个专业。二是旅游管理类,包含旅游管理和酒店管理两个专业。三是土木类,包含土木工程和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两个专业。实施大类招生的专业,在学生入学一年后,按专业大类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
第四章 报考要求
第七条 考生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部分专业有下列特殊要求:
1. 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2.从就业需求出发,建议体育教育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厘米,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3.从就业需求出发,五官、四肢、体形等有严重残疾和生活自理困难的考生请谨慎选择报考旅游管理类、师范类等专业。
第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体检、成绩和档案等项目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者,将视情况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且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90分(满分150分)。报考各类外语专业考生的口语加试成绩必须达到相关省(市)要求。其他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一经录取进校后其公共外语课程一律学英语。
第十条 小学教育专业(重庆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采取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在校期间免学费、免住宿费、补助生活费,毕业后定向考核招聘就业。 2019年小学教育定向培养区县和计划以重庆市教委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我校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政策,认可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条件和出档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对 实行顺序志愿的省 (市、自治区),依照成绩高低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遵循各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 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按分 数优先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前序专业志愿优先 。当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 江苏省考生录取原则为: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其中普 通文理类专业录取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需达到选测 2B、必测5合格;美术类专业学业水平测试4合格。浙江省考生录取原则严格依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学校+专业”投档模式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 “ 专业志愿 清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我校对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采用相关省市专业联考成绩;在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 (市)艺术本科批次录取控制线基础上,按 以下规则录取 :实行 平行志愿 投档 的省 (市) , 按 投档分 由高到低 排序录取 。实行 顺序志愿投档 的 省 (市) , 按综合分 =(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 (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综合分相同则先比较专业分,专业分再相同则比较外语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以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按投档成绩排序录取;以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学校将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专业同分文化优先。
第十七条 对 投 档 总分、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按各省(市)的有关规定比较相关科目成绩。 如相关省(市)没有明确其规定,成绩排序如下:普通文史类依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或选考科目)顺序,普通理工类依照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科目(或选考科目)顺序;少数民族预科类参照普通文理类执行。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各专业新生进校学习一学期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提出申请,经转出学院签字、转入学院考核合格同意,教务处根据第一学期成绩绩点、转入专业开班缺额计划等条件和公示无异议后,可转到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为3125—11500元/年(专业不同学费标准也不同)。各专业收费标准随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刊物上公布。实行学分制的专业按学分制有关规定予以结 算,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
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000—1200元/生/年。就读期间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及住宿费。提前批小学教育(全科教师)(定向)专业按重庆市“两免一补”定向培养农村小学全科教师的相关政策,在校期间享受免学费、免住宿费、补助生活费的优惠政策。(2019级新生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指南》或届时查询学校招生信息网)。
中科曙光、中兴通讯校企合作班,学校另收培训费4200元/生年,考生自愿选择报考。
第二十条 学校已建立起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校长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为主,社会资助为辅的多元化学生资助体系,每年投入1000多万元对学生进行资助。具体如下:
1.国家奖学金 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国家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国家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国家助学金2000元/年。
2.校长奖学金:10000元/年 ; 学校综合奖学金:一等奖 2000元/年、二等奖1400元/年、三等奖800元/年 ; 校内助学金(绿色资助项目):一般项目 1500元/年,重点项目3000元/年。
3.设有学术科研、技能竞赛、文体活动等单项奖学金。
4.农村建卡户家庭学生资助:享受国家助学金二等及以上资助, 同时重庆籍建卡户学生可在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平台( www.cqxszz.org.cn)在线申请学费资助”, 学费标准在 8000元以内的全额补助,超过8000元的定额补助8000元,超出部分可通过助学贷款途径解决,学生就读期间助学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入学前需到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重庆三 峡学院百安校区(重庆市万州区天星路 666号 )
邮编: 404020
学校网址: http://www.sanxiau.edu.cn
招生网址: http://www.sanxiau.edu.cn/zsb/
招生咨询电话: 023-58102264、58106645、58102133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办招生事宜,凡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具体部门学校招生就业处),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二○一九年 六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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