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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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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基本信息

第二条  学校全称: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际代码:14629,四川招生代码:5789。

第三条  办学属性及层次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专业设置:学校设有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艺术教育、美术教育、会计、早期教育、音乐教育、思政教育、体育教育、旅游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等11个专业。

第五条  学校地址:四川省西昌市安宁镇园丁路1号。

邮政编码:615013。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四川省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网上远程录取。按国家或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的档案,平行志愿的调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一条  所有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对符合四川省加分政策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与其他考生视为同等条件录取。

第十四条  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和参考相关学科成绩录取并确定专业。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对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调剂到其他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省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中,依据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投档专业成绩总分相同,按文化统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文化统考总成绩相同,则按语文、外语的单科成绩顺序依次比较。

第十六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有关规定执行。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或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学校不予录取。

根据川教[2022]26号文《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患有以下疾病者视为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不合格:肝硬化、慢性肝炎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此类考生慎报早期教育、学前教育专业。

第十七条 录取公布:考生可以通过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和学校等官方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招生政策、录取标准和体检标准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学校按四川省有关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奖、贷、助学政策: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资助金和校内奖学金,除此之外,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开展勤工俭学。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等方式资助贫困生完成学业的帮困工作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且达到毕业条件的,由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发布以后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有不相适应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凭我校寄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到校报到,若不能按时到校报到,须向我校招生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834-6955737 6993870

传真:0834-6955737

学校纪委监督电话:0834-6992816

学校网址:http://www.xcmzyz.com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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