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服装学院 2019年普通招生录取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办学地点为江西省南昌市向塘经济开发区,邮编 330201。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一所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院校代码: 13418(国标代码)。学校是江西省政府首批转型发展试点院校。
第四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办学性质:民办。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专科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遵循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 1%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各省高考上线生源不平衡调节及解决同分考生等情况的录取。
第三章 录取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依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公开透明的录取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按 “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我校不设专业级差,尽量满足考生第一专业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如考生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按服从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对降分或加分考生按国家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我校单独组织校考的专业,校考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过生源省份录取控制线,按校考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如遇校考成绩完全相同时,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综合、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未组织校考的专业,使用生源所在地相应专业的统考成绩,专业统考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过生源省份录取控制线,按统考成绩排序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如遇统考成绩完全相同时,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综合、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如生源所在地考试院已规定相应的录取原则,则执行考试院规定。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我校尽量满足考生第一专业要求。
第十一条、 我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招生中男女比例不限;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对各省的优惠加分政策均按国家教育部及有关省份高考加分、降分政策执行,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四章 新生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教育厅和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详 见 江西服装学院 201 9 年收费标准 (略) ;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有特殊原因需办理退学退费的,严格执行江西省教育厅关退于学退费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 奖学金和贫困生助学
第十五条、 被我校统招录取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纺织之光”学生奖;“润华奖学金”。学校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解决学生生活困难。
第六章 学生入学学籍和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凡经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招部门办理正式录取手续的学生,按时来校报到后,在江西省教育厅办理学籍注册,取得普通本、专科高等教育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盖有江西服装学院印章的普通本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学历查询网址: http://www.chsi.com.cn(教育部指定的学历查询唯一网站)
第七章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查询与通知方式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的录取结果渠道公布。
第十九条、 凡经各省高校招生办批准录取的新生,录取结果将在我校官方网站予以公布,我校将用 EMS“录取通知书”专用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给新生本人寄发“录取通知书”及“新生入学注意事项”,新生凭此通知书来校报到缴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部门的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向塘经济开发区丽湖中大道 108号;邮编:330201;咨询电话:0791-85158888;传真电话:0791-85164453;网址:http://zsb.jift.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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