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浙江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浙江财经大学。学校的国家代码: 11482 ,浙江省代码: 0016 。办学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 18 号。
本科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 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 相应 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 2019 年浙江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浙江财经大学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文、法、理、工、艺、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财经类高校 , 为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学校围绕 “ 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创新创业型财经大学 ” 目标,始终坚持把人才培养作为核心任务,已成为浙江省财经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被誉为 浙江财税干部的 “ 黄埔军校 ” 、会计师的摇篮、金融 家 的沃土 、企业家的殿堂 。
第五条 学校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下设 16 个学院, 45 个本科招生专业、 3 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 20 余个专业方向。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六条 2019 年学校面向全国 20 余个省 ( 直辖市、自治区 ) 招生,具体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学校 2019 年在浙江省按照专业大类招生,其他省份按专业招生 。 招生大类所含专业及专业培养方向,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 学校 本科招生网站公布。按大类招生的学生进校一段时间以后,在充分了解类内各专业的基础上,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类内专业分流;省外按专业招生的学生,入学后纳入浙江省招生的相应大类培养,可参与学校组织的大类分流,也可直接选择原录取专业就读。学校实行专业准入准出制度,赋予学生充分的专业选择权。
第七条 学校选拔新生实行 “ 学校负责、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 ” 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 执行 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 美劳 全面 考核 、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 “ 阳光工程 ” ,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学校英语单科成绩要求 105 分(含)以上的专业或项目有: 外国语言文学类 ( 及所含英语、商务英语、日语专业 ) 、会计学(中外合作项目)、市场营销(中外合作项目)、金融学(中外合作项目)。上述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 150 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在英语高考成绩达到单科录取线时,按 本章程 第十二条所规定原则择优录取 。 如遇英语成绩合格生源不足时,则适当降低英语单科录取线 ( 按 5 分一档降分 ) 至额满为止。
第九条 所有专业及项目对学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指导意见》中规定 “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专业 ” ,请考生不要填报。
第十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按当批次招生数的 1:1 确定调档比例。 浙江省、上海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 直辖 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 按照 “ 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 ” 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浙江省、上海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按照 “ 先分数后等级 ” 的规则择优 录取 。
第十三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一)浙江省生源普通类第一段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
1. 超过一段 线 50 分(含)的考生, 入校一个学期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选择专业,确保考生准入申请志愿中的第一志愿, 考生 入校后须无挂科及违纪等情况 ;
2. 超过一 段线 40 分(含)的考生,入校一个 学期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选择专业,确保考生准入申请的 3 个志愿的其中之一,考生入校后须无挂科及违纪 等 情况。
艺术类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包含在内。专业选择时,所在专业类未分流的,按志愿专业所在专业类进行大类培养至专业分流。
(二)学校面向 2019 级第一批(或第一段)以第一志愿 ( 或平行志愿 ) 录取的新生设立 “ 双财 ” 奖学金:
高考成绩名次或位次居所在省 ( 直辖市、自治区 ) 前 1% 且符合以下名次 的 可获得相应金额的奖学金。具体如下:理科前 500 名,文科前 200 名 ( 或文理科合并后位次号前 500 名 ) 的新生,可获奖学金人民币 100000 元;位居所在省 ( 直辖市、自治区 ) 理科前 800 名,文科前 500 名 ( 或文理科合并后位次号前 900 名 ) 的新生,可获奖学金人民币 60000 元;位居所在省 ( 直辖市、自治区 ) 理科前 1000 名,文科前 800 名 ( 或文理科合并后位次号前 1200 名 ) 的新生,可获奖学金人民币 30000 元。 以上符合条件的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须向 本科生 招生 办公室 提交申请和相关 成绩名次 证明。
浙江省第一段平行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位居我校当年录取前 20 名的新生,可获奖学金人民币 8000 元。其他省份第一批(或第一段)以第一志愿 ( 平行志愿 ) 报考我校,高考成绩位居我校当年录取的文、理科第 1 名(或文理科合并后总分前 2 名)的新生,可免除大学第一年学费。
以上奖项均不累计,奖金以最高等额为准。
(三)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
学校每年投入数百万元资助学生出国参加长、短期交流或赴国外名校攻读研究生。在学期间,学生可参加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英国剑桥大学等国外著名高校或机构的短期交流和实习活动,也可选择赴与我校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海外高校进行免学费交流学习。
第十四条 对高水平运动员、民族预科班、国家专项、地方专项、 “ 三位一体 ” 、 专升本 等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该类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华侨 港澳台 以及免试招收台湾地区高中毕业生 的录取 等相关 工作按照 相关部门 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 1% ,预留计划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十 七 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 八 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 ,高考录取的新生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 。
第十 九 条 学校设有 “ 新生双财奖学金 ” 、 “ 才苑奖学金 ” 、 “ 优秀学生奖学金 ” 等 10 余项各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面 40% 以上。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积极拓展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对家庭 经济 困难学生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同时,学校还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部分学生给予国家免息贷款,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 “ 绿色通道 ” 。
第五章 附 则
第 二 十条 录取结果在浙江财经大学校园网上公布,网址 http://www.zufe.edu.cn ,或招生主页 http://zs.zufe.edu.cn ,或微信公众号 “ 浙财大微学工 ” 。
第二十 一 条 招生咨询电话: 0571—87557465 、 87557466 。
招生联系地址:浙江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浙江省 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 18 号),邮编: 310018 。招生信箱: zsb@zufe.edu.cn 。
第二十 二 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 三 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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