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程学院 2019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9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 2019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工程学院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录取。
第一条 学校校名:宁波工程学院,院校国标代码 11058 ,浙江省代码 0028 。
第二条 办学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 201 号,其中机械工程学院(杭州湾汽车学院) 位于杭州湾校区(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 769 号) 。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 学校创办于 1983 年,是原联邦德国援建我国的四所应用型高校之一, 2010年入选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实施院校,2015年成为浙江省首批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本科学校,2016年入选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应用型本科试点建设高校, 当选为浙江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首届理事 长单位 ,2018年承担国家首批“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学校以全面服务区域发展为宗旨,紧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设置专业,具有特色鲜明的专业优势,着力培养应用开发型高级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学校现有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省级品牌、优势特色专业4个,有6个专业通过国际专业认证。学校拥有6个省一流学科,曾获多项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重大奖项。
第五条 招生批次:浙江省不分批次,按照考生高考总分,分段填报志愿、分段录取,其他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第二批次普通本科。
第六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体制。
第七条 录取规则
1 、学校实行网络远程录取。
2 、学校志愿投档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3 、报考我校的浙江省普通类考生,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投档比例为 1:1 ,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投档。
4 、其他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根据我校在该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数,进档考生按照 “ 专业志愿优先 ”的原则,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考生考试成绩按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考试院(招生办)规定的考试科目投档成绩计算。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次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将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报考我校江苏省普通类考生的选测科目要求为 2B 及以上,必测科目的要求为 4C 及以上。进档考生按照 “专业志愿优先”、 “ 先分数后等级 ” 的方式确定录取专业。
5、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确定录取专业时以考试成绩为准。在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如若考试成绩和政策性加分都相等,则优先录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6、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考试院(招生办) 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7、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无专业加试要求。
8、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考生须有一定的绘画基础。对于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加试美术,不合格者在校内进行专业调整。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加试徒手画,则考生必须参加加试,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但不计入考生考试成绩。
9、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英语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 100 分。
10、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 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收费标准:执行浙江省、宁波市教育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缴学费。
第九条 身体条件:要求身体健康,体检合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口齿清楚、听辨灵敏,化工、材料类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英语类专业只招以英语作为外语考试科目的考生,学校所有专业只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非学习英语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一条 化学工程与工艺(绿色化工生产运行控制技术)为浙江省四年制高职试点专业,学生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就读,具体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省考试院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 “阳光招生”, 招生工作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毕业文凭 : 宁波工程学院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其相应的普通本科学历,并实行教育部高校学历文凭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1 、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决定招生有关问题。
2 、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组织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3 、宁波工程学院招生监察工作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网址: http://zs.nbut.edu.cn
电子信箱: zsjy@nbut.edu.cn
咨询电话: 0574-87616666 , 87616616
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 201 号 邮编: 315211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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