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和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
第三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是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培养的符合本科生毕业要求的学生可颁发哈尔滨师范大学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相关政策。
第八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制定与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2019年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各省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及其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招生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外语语种要求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三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2019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投档比例接收投档,学校也会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作适度调整。
第十四条 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数相同考生(同分末段),按考生所在省份分数相同考生排名办法或排位次办法,排名在前者或位次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录取时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哈尔滨师范大学提出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报考要求录取。
第十七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美术类(含美术学、动画、绘画、雕塑、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工艺美术、中国画、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专业录取使用统考成绩和校考成绩。
1. 美术类(统考)专业:在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同分末段),按考生所在省份文化课成绩排名办法或排位次办法,排名在前者或位次在前者优先录取。
2. 美术类(校考)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同分末段),按考生所在省份文化课成绩排名办法或排位次办法,排名在前者或位次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哈尔滨师范大学戏剧与影视类(含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分数相同考生(同分末段),按考生所在省份分数相同考生排名办法或排位次办法,排名在前者或位次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哈尔滨师范大学 音乐学类(含音乐学、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考生,在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同分末段),按考生所在省份文化课成绩排名办法或排位次办法,排名在前者或位次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报考哈尔滨师范大学 舞蹈编导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同分末段),按考生所在省份文化课成绩排名办法或排位次办法,排名在前者或位次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报考哈尔滨师范大学其他艺术类(含书法学、录音艺术、表演、摄影、数字媒体艺术)专业的考生, 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同分末段),按考生所在省份文化课成绩排名办法或排位次办法,排名在前者或位次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报考哈尔滨师范大学体育类(含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康复)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同分末段),按考生所在省份文化课成绩排名办法或排位次办法,排名在前者或位次在前者优先录取;运动康复专业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分数相同考生(同分末段),按考生所在省份分数相同考生排名办法或排位次办法,排名在前者或位次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报考哈尔滨师范大学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的考生,文化课考试需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全国统一考试,体育专项测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单招体育考试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实行全国统考和分区统考。哈尔滨师范大学视考试情况划定文化课成绩控制线,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据考生填报志愿顺序,按照项目需求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哈尔滨师范大学原则上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但录取分专业时以实际高考文化课总成绩(不含任何加分)为准。
第二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哈尔滨师范大学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后方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网站或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处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以黑龙江省物价部门和财政厅批复的收费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会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评定和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校设立优秀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奖励学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就业奖金;师范类学生发放助学金。学校通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募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校址及联系方式
校址 : 校本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师大路1号
江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
招生咨询电话:0451-88067377
招生工作处网址: http://zsb.hrbnu.edu.cn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451-88067208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2019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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