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 一 条 忻州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遵循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 劳 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的原则 。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 忻州师范学院
二、院校代码: 10124
三、办学性质:公办
四、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五、办学层次:本科
六、办学形式:全日制
七、学校地址:
主校区:山西省忻州市和平西街 10号
东校区:山西省忻州市学府街 62号
南校区: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山南路忻师南巷 10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忻州师范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四条 忻州师范学院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 忻州师范学院 的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设在 招生就业指导 处。
第五条 忻州 师范学院本 、 专 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综合考虑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地域、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在参考往年分省招生计划的基础上,按照 “优化专业分配结构,相对稳定”的方法、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制定学校分省来源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章程、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段考生。
第 四 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照各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坚持实施 “阳光工程”。
第八条 忻州师范学院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学校体育类专业要求:原则上男性身高不低于 170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
第九条 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
一、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进档考生专业录取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
专业志愿优先即对同一专业志愿顺序的考生根据计划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进行单科成绩比较,单科分数高者优先进入报考专业(文史类单科排序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工类单科排序为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同一专业志愿顺序考生未被录取,不得录取下一专业志愿考生;对同一专业志愿顺序考生录取后,计划未满有缺额,按下一专业志愿顺序根据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依次重复操作,直至处理完所有志愿。对未被所报专业志愿录取同时又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参照考生所填报的相关专业志愿,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不能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二、 对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
一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专业录取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
非第一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方式。
三、 对于江苏省考生,实行 “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即对进档考生先按投档分数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如选测科目等级再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
四、 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 “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五、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选考科目规定和录取原则按照当地、当年招生录取相关规定执行。
六、艺术教育专业是按照普通文史、理工类录取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按照录取要求,高考文化成绩不得低于我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的控制分数线。毕业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七、 我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第 十 条 艺术 、 体育 类专业录取
在文化考试成绩及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相应科类和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以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专业成绩排队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第 十一 条 对口升学和专升本的招生录取,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录取规则。
第十 二 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区、市)招生办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上同意各省(区、市)招办降分政策。凡加分考生我校将按加分后的总成绩排队录取,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
第五章 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 三 条 我校各 系 学生学习期满 ,按照专业教学计划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名称: 忻州师范学院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 四 条 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我校将对新生进行 资格 复查,凡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学校将取消 入学 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我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有困难学生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张虎芳 职务:院长
第十 八 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 9 年度 忻州师范学院 所属校区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十 九 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我校有关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 二十 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 一 条 国家招生政策调整时,以新的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 二 条 本章程由 忻州师范学院 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三 条 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 http:// zs.xztu.edu.cn
招生办电话: 0350-3611123
招生办传真: 0350-3339098
通信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和平西街 10号
邮政编码: 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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