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年度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理工大学
国标代码:10186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089号;南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186号;西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989号。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按专业类招生的学费标准:
■ 数学类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
■ 工商管理类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50元;
■ 设计学类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按专业招生的学费标准:
■ 汉语言文学专业、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
■ 应用物理学专业、应用化学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材料化学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环境工程专业、生物工程专业、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50元;
■ 功能材料专业、新能源材料与器件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30元;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60元;
■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金融工程、法学专业、社会工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网络工程专业、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 智能科学与技术专业、机器人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40元;
■ 机械电子工程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微电子科学与工程专业、软件工程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广告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 英语专业、朝鲜语专业、俄语专业、日语专业、翻译专业、生物技术专业、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50元;
■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通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
■ 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信息对抗技术专业、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610元;
■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120元;
■ 网络与新媒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20元;
■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8000元;
■ 生物工程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待定。
按专业类录取的学生,通识教育培养期间,按专业类学费标准收取,专业分流后,按分流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理工大学颁 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 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地方政府奖学金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 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再向学校申请资助,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秉承“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宗旨, 我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 %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构建了“国家、省、学校、社会四位一体”的学生资助工作体系,设立了校长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王大珩专项奖学金等校内奖学金。绿色通道、金色起点、温暖工程、亲情工程、励学工程、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爱心超市、学长行动等校内资助项目。王大珩奖学基金、正荣奖助学金、张家港市政府奖学金、歌尔奖学金、海拉奖学金、露泉创新奖学金、田车科技创新梦奖学金、先导教育奖学金、迪瑞奖助学金、王飞助学金、朗业奖学金等社会奖助学金,切实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对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以民主评议、综合调查和精准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十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专业(类)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英语、俄语、朝鲜语、日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将采用全英文授课,生物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韩方授课教师采用全英文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不宜报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机器人工程、汉语国际教育、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因教学特点和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类)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 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比例视各省区生源情况而定。
2. 院校志愿。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按“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在实行按志愿投档的省市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一志愿考生。
3. 专业(类)录取。我校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类)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类)志愿;专业(类)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确定考生录取专业(类)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类)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4. 优先级别。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综、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综、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上海市、浙江省考生按照学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上海、浙江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
5. 专业(类)调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类)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类)录取。上海市考生若服从专业(类)调剂,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同一专业(类)组内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类)录取。所有专业(类)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类)志愿的考生。
6. 退档。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高考文化课总分未达到调剂标准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类)培养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对未能按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7. 对加分照顾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8. 江苏省考生要求。江苏省考生的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均不得低于B,必测科目成绩均为C及以上,对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办法录取。同分情况下,选测科目1、科目2的等级优先顺序为A+A+、A+A、AA+、AA、A+B+、A+B、AB+、AB、B+A+、B+A、B+B+、B+B、BB+、BB。其中,理科选测科目1为物理,文科选测科目1为历史。
9. 按专业类录取的考生,依据《长春理工大学按大类招生学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学校采取“1.5+2.5”(个别专业类采取“2+2”)的培养模式,在学生完成大类平台课学习后,于第三学期(第四学期)按必修课成绩进行专业分流,分流后于第四学期(第五学期)进入专业学习。按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参与大类分流。
10. 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类)录取原则。
报考设计学类考生在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省控分数线和取得生源省美术统考合格证的前提下,依据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艺术类专业(类)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如生源省无相关要求,则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综合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省美术统考成绩总分×100%)+(文化课成绩总分×60%)
11.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生物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2 . 对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等,按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ust.edu.cn
通讯地址:长春市卫星路7089号,长春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30022
联系电话:0431-85582999,85386281(传真)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长春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各省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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