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2011年自主选拔录取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深化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优化优秀人才特别是各类创新人才的选拔,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精神和教育部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自主选拔的对象为具有创新潜质、学科特长,以及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较高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
具有保送资格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尚未被我校保送录取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自主选拔。如果能够通过书面审查并在测试中取得优秀成绩,可予以保送或者自主选拔认定。
第3条 自主选拔资格的认定,应当经过网上考生申请(中学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申请材料书面评审、初试、复试、公示等程序,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考生申请和书面评审
第4条 对于符合我校自主选拔基本招收条 件的考生,所在中学可根据我校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推荐。申请表、成绩单等材料应当加盖中学校级公章。
同一学校推荐多名候选人的,应当给出推荐排序。
第5条 考生认为自己符合清华大学自主选拔申请条件的,可以自荐申请。申请表、成绩单等材料一般需加盖中学校级公章以确认材料的真实性。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加盖学校公章的,需书面予以说明。
第6条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个人自述、附属材料等。
考生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生成申请表,但本办法第31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中学的推荐意见体现在申请表和中学报名汇总表中,一般不必另外提供推荐信。但是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情况除外。
考生个人自述的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考生自述应当由考生本人以中文完成。
附属材料是考生申请表和个人自述的支撑材料,包括反映考生高中阶段成绩的主要获奖证书复印件、成绩单以及考生认为必须的其他材料。初中及初中以前的资料,一般不必提供。
申请材料提倡简洁、朴素,一般采用A4纸黑白打印或者手写完成,但确有必要采用彩色印制或其他形式表现的出版物、设计作品、影视作品等资料除外。
第7条 申请材料应当清晰、真实、完整。
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发现,取消继续参与后续认定工作的资格;已经获得保送生和自主认定资格的,取消认定;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8条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寄达我校(以收件日邮戳为准)、且内容和形式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我校将组织专家组进行书面评审,择优选拔参加自主选拔后续考核的人选。
第三章考查与认定
第9条 通过申请材料书面评审的考生,可以参加清华大学自主选拔初试,即由我校等高校共同委托专业考试机构组织的高水平大学自主选拔学业能力测试(Advanced Assessment forAdmission,简称“AAA测试”)。根据考生的AAA测试总成绩、分科成绩,考生类别及所在地区,可评定为优秀、通过、不通过三个等级。取得优秀和通过的考生可获得自主认定优惠的基本档。
第10条 初试成绩通过的考生可以进入清华大学自主选拔复试。对于初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复试为通过性测试,一般均可获得认定;对于初试成绩通过但未达到优秀标准的,复试为选拔性测试。复试中表现突出的考生有机会在初试认定的基本档基础上获得更多的录取总分优惠(即升档)或某些特定专业方向上的优惠(即专业升档);但表现欠佳的考生也有可能被降档,直至不被认定。
第11条 复试突出对考生专长和综合素质的考察。除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复试的内容包括:
(1)特色笔试。通过初试但成绩未达到优秀标准的考生,应当参加特色科目测试;初试成绩达到优秀标准的考生,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选择是否参加特色科目测试。
(2)综合面试。考生根据考生类别、初试成绩及个人意愿必测或选测综合面试内的各环节。
(3)体质测试。通过初试的考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我校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组织的体质测试。
第12条 我校将在初试成绩基础上,综合复试成绩,确定认定结果,考生可以在高考录取中分别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其中录取总分优惠不超过60分,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条 考生的认定结果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进行公示、备案后生效。
第四章A计划的实施
第14条 A计划是我校针对综合表现特别突出或者特长特别显著的优秀学生所专门设立的人才选拔计划。
第15条 在自主选拔中,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参加A计划候选人的专门选拔:
(1)在自主选拔申请材料书面评审中,经我校特别组成的评审专家组审查认为有必要予以专门考查的;
(2)在自主选拔初试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3)在自主选拔复试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16条 熟悉我国中学教育的著名专家学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中学正职负责人等认为考生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用我校拟定的书面形式对学生给出评价。相关专家的书面评价意见将作为第15条第(1)项评审的重要参考。
第17条 对于符合第15条规定的申请者,除按要求参加自主选拔初试、复试外,我校还将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考生的专门评审。
第18条 专家组综合考生初试、复试和专门评审的结果,给出认定意见。
第五章B计划的实施
第19条 B计划是我校针对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的优秀考生和因经济、社会、教育条件欠缺而在考学过程中面临困难的优秀考生设立的贯穿选拔全过程的机会支持方案。
第20条 在自主选拔的过程中,可对B计划考生实施三类支持:
(1)申请条件支持。在考生申请和书面评审阶段,提供细致咨询、简化申请程序、放宽评审条件、增加参试机会。通过我校自主选拔书面评审的考生即成为B计划支持对象。
(2)考试费用支持。对B计划支持对象,经个人申请、中学证明及学校审批,对参试过程中必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给予支持。
(3)综合评价支持。部分满足条件的B计划支持对象可申请成为B计划候选人,并在后续选拔过程中在综合评价方面给予支持。具体见本办法第21~25条。
第21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我校B计划候选人。
(1)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远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欠发达地区长期生活、学习;
(2)对于国家和社会有特别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品格高尚,有为国家重点行业、艰苦地区发展长期奉献的志向;
(3)心理健康,对于个人现状和成长有较为清醒的认识;
(4)学习成绩在同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区的考生中表现突出,基本能够达到我校对于新生的学业要求。
第22条 申请B计划候选人的考生,除按照普通自主选拔的程序进行报名外,还应当按照我校要求单独提交补充材料。
第23条 经我校专家组对考生申请材料书面评审通过后,申请B计划候选人的考生应当参加自主选拔的初试。我校根据考生的初试成绩,结合考生的实际情况择优确定复试名单。复试考查方案根据考生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24条 对于可能获得认定的考生,一般应由我校专家组赴考生日常生活地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考生及其家庭的全面情况。
第25条 专家组根据考生的申请材料、初试、复试和实地考察情况给出初步意见,确定拟入选B计划候选人名单及其优惠政策。经招生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优惠幅度不受本办法第12条的限制。
第26条 2011年清华大学自主选拔B计划候选人试点省(自治区)为甘肃、海南、广西、湖南、江西、山西、陕西、四川、新疆、云南等。
第六章自主选拔认定中的其他情况
第27条 符合自主选拔基本条 件,有志于报考我校国防、定向专业的考生,应当在申请自主选拔时将国防或者定向专业作为本人第一专业志愿。在认定过程中,其初试的成绩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复试中需要参加与国防、定向生相关的特殊面试。
第28条 艺术特长生的选拔办法另行发布。同时符合艺术特长生和自主选拔报名条 件的考生,可以兼报艺术特长生和自主招生,按照各自的规定参加选拔、认定。
申请艺术特长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艺术测试成绩为一级以上但未达到艺术特长生认定标准的,可以根据其AAA测试的成绩择优给予不超过30分的认定,并纳入自主选拔候选人名单予以公示。
第29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办法另行发布。同时符合体育高水平运动员和自主选拔报名条 件的考生,可以同时申请;未能获得体育高水平运动员选拔认定的,其体育测试结果可以作为自主选拔认定的参考。
第30条 具有男子足球、乒乓球、武术、击剑、网球、手球、棒球、羽毛球、象棋、围棋、国际象棋、桥牌特长的考生,可以报名参加特长生测试,其选拔方式参照自主选拔。其申请材料的书面评审单独进行。在确定复试名单时,其初试成绩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复试单独举行,以相应体育特长项目的水平测试为主要内容。少数运动水平特别突出的,经招生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可以给予至多不超过60分的政策优惠。
第31条 我校在个别区域内进行改革试点的,按照试点办法进行自主选拔认定。
第32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外国国籍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直接向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申请参加AAA测试,但不作为自主选拔考生认定。
第七章附则
第33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自主选拔招生录取人数拟控制在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并作为“预留计划”的一部分在招生来源计划中报教育部备案。
第34条 本办法由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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