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讯 1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简称《条例》)。《条例》规定,省属高等院校招生时,对户籍为本省的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或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微博)成绩上加10分;对户籍为本省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省规定各批次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下降5分投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和调整各级各类民族教育的学校布局、发展规模、教育结构和办学形式,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规划建设寄宿制民族小学、民族初中和民族高中达标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少数民族生源情况,设立少数民族幼儿园或者依托民族学校设立民族幼儿班。单独设立的民族中小学校以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督促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督促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此外,《条例》还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时,应当对民族学校适当增加数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加强民族职业院校建设,依托职业学校举办民族班或者规定名额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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