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高等教育强省建设,根据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21〕64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教研〔2021〕2号)精神,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我省全面振兴发展战略,坚持需求导向和建设基础并重,统筹推进全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通过项目实施,完善与国家发展战略和我省全面振兴相适应的高等教育宏观布局,建立与产业结构和市场需求紧密衔接的学科体系,推动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国际、国内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行列或前列,以更加强大的高等教育引领创新驱动,推动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突出特色,争创一流;服务需求,支撑发展;改革驱动,创新引领;择优建设,整体带动。
(三)建设目标。到2021年,1所高校进入世界一流大学行列,6所左右高校进入国内同类院校一流大学行列,20个左右学科领域进入世界一流行列,40个左右一级学科进入国内一流行列。
到2030年,重点建设高校分别进入国际、国内同类院校一流大学前列,重点建设优势特色学科分别进入国际、国内一流学科前列,有效带动全省高等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大幅提升,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
到本世纪中叶,我省国际、国内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高校综合实力进入全国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强省。
二、建设任务
(一)构筑优势特色学科发展高地。建立高等学校自身发展定位与国家特别是与我省发展战略需求相适应的学科体系。突出顶尖学科建设,体现竞争实力和最高水平,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注重学科集成发展,有效整合学科资源,围绕重点产业打造优势特色学科群;着眼战略需求,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创新学科发展理念和建设路径,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方式,形成布局合理、高峰凸显、高原崛起的学科布局。(省教育厅负责)
(二)完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牢固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在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本科教育基础上,加强研究生教育,突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建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构建特色化课程体系,采取启发式、研讨式和案例式等教学方法,全面深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大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行学分制管理,完善学生分流淘汰办法,建立专业预警机制,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国际认证和国家评估,开展产学研联合培养和全方位协同育人。(省教育厅负责)
(三)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实施“双一流”建设高端人才培养引进支持计划,在世界范围内大力引进顶尖学科带头人及其创新团队;按照人才贡献大小给予相应薪酬和待遇,打造一批活跃在国际学术最前沿、与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需求相契合的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群体和创新团队;支持高校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优秀企业科技人员兼职;大力加强青年骨干教师培养,优化教师队伍的年龄、学历、学缘、职称结构,提高博士学位教师比例,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师资队伍;引导教师面向科技前沿、面向国家和区域重大需求,组建形式多样、机制灵活、学科交叉融合的教学科研团队,促进协同攻关。(省教育厅、人社厅负责)
(四)提升科技、文化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智库),坚持以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以高质量、高效率的科研成果转化推动重点产业发展。整合高等学校优势特色学科及其优质科研与人才资源,将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打造成产学研结合的高水平科学技术创新平台;支持高校创办科技创新型企业,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和集群效应;共建一批技术转移机构,与行业龙头企业合力构建一批协同创新联合体;支持学校与企业共建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基地。加强人文社会科学成果转化体系建设,为区域发展决策提供咨政建议和咨询服务。
加强文化传承与创新,支持高等学校扎根黑土地,深入挖掘、整理、提炼本土文化元素,整合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形成具有黑龙江特色、黑龙江风格、黑龙江气派的学术流派和话语体系,推动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信委、文化厅、省委宣传部负责)
(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导高等学校以国际化理念开放式办学,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评价,在学校管理、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领域开展与世界一流大学和学术机构的实质性合作。在重点学科、重点领域创办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国际合作创新平台;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开展学生互换、联合培养和合作办学,逐步扩大来我省留学生规模;积极引入国外高水平教师来我省高校授课,选派重点课程任课教师赴国外研修,增加来自不同国家和具有不同国家留学或访学经历的教师比例;鼓励重点建设高校对非涉密的部分学术、行政岗位开展全球招聘。突出我省对俄教育的优势和特色,加快中俄高水平大学合作并取得标志性成果。(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外办负责)
三、改革任务
(一)落实和扩大办学自主权。全面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21〕7号)。支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开展人员总量控制和编制备案管理改革试点,赋予其在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招聘、薪酬分配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鼓励高校建立“人才特区”,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对创新领军人才、急需特需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和项目工资等分配办法;对教师、科研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探索建立在规定时限内“非升即走”的人才流动机制或“非升即转”的岗位考核管理机制;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在科研项目申请、创新团队建设、访问进修、博士招生计划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省教育厅、财政厅、科技厅、编办、人社厅负责)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加强和改进党对高校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1号)精神,积极构建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切实提高对建设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的保障能力。大力加强高校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保障学术组织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加快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的人事制度改革,着力健全岗位管理、合同用人(可按政策规定实行不同聘期制)、绩效评价、分配激励和人员退出机制,鼓励教师安心教学、潜心科研;深化二级单位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激发二级单位和基层学术组织创新活力。(省委组织部、高校工委,省教育厅、人社厅负责)
(三)改革高校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科研组织形式和科研评价机制,建立以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激励机制。省属高校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科研经费使用中可以按比例提取间接费用用于绩效支出,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扩大高等学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自主权。高等学校可在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对外投资、作价入股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方面,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赋予教学科研人员充分自主权。(省教育厅、财政厅、科技厅负责)
(四)创新办学资源统筹机制。推动部属高校与省属高校之间、相关学科之间进行广泛合作,加快推进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整合全省教育科技资源,与高水平科研院所组建合作联盟,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支持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与高等学校共建教学科研平台,开展联合攻关和协同创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捐助等途径支持高校发展,提高高校资源募集能力;省财政对省属本科公办高校接受的社会捐赠按规定给予配比;依法落实企事业单位对高校捐赠按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政策。(省教育厅、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委、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建设项目。按照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项目两类立项。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分为国际一流和国内一流两个层次;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项目,分为国际一流、国内一流、地方特色三个层次。
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原则上从省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在国内同类院校中具有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的高校中择优遴选。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项目原则上从省内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在全国同类学科中具有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对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的学科(包括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或特色项目等)中择优遴选。
(二)遴选认定。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项目原则上采取认定方式确定。成立由省政府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人员组成的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综合有关高校及其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声誉、参考有影响力的第三方评价及全国学科水平评估结果等,遴选产生拟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的建议名单,并提出项目建设的意见建议。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审议确定建议名单。被列入建议名单的高校编制整体建设方案和分学科建设方案。专家委员会对高校建设方案进行审核,提出意见。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研究确定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项目,报省政府批准。(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负责,省科技厅、工信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考核管理。建设项目每5年为一个建设周期,突出绩效考核,实行动态管理。省政府对建设项目进行中期和期末考核,并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参与项目建设绩效评价。专家委员会依据建设单位的自评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提出中期评价意见。省政府根据中期评价结果,对建设项目作出加大支持、减小支持、停止支持的决定,对于不再具备建设条件且经警示整改仍无改善或出现重大问题的高校及学科调整出建设范围,必要时可追究相关责任。建设周期末,专家委员会对建设成效作出整体评价。省政府根据周期末评价结果等情况,重新确定下一轮建设高校及学科范围。(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负责)
(四)支持措施。
1。强化资金支持。省财政统筹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省属高校开展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2021年至2021年,每年投入5亿元(共计20亿元)对省属高校的建设项目进行精准支持。按照扶优扶需扶特扶新原则,省财政专项资金重点向学科、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倾斜,积极支持引进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相当水平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在相关资金渠道内予以优先支持。省政府支持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和东北林业大学的“双一流”建设,通过省部共建等方式给予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负责)
2。细化政策配套。根据建设目标和改革与建设任务需要,由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和配套政策;省委、省政府已经出台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等支持政策和相关资源配置,优先支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项目;对企业用于投入科技创新项目、建立产学研联合培养创新实践基地等研究开发活动并符合现行税收政策条件的,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高校建立人才培养创新创业基地所需土地、资金等创新资源予以优先支持。(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厅负责)
3。落实工作责任。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总体协调;有关市地政府要明确相关工作任务,对属地高校开展项目建设给予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本方案部署,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有关协调推进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要积极参与和支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工作,共同营造有利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来源:黑龙江省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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